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民初35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申请人:曾利萍,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067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利萍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赣0702民初352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虔诚支行(银行账号:15×××68)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已调解结案,故对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虔诚支行(银行账号:15×××68)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红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