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394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06793。
法定代表人:彭玉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程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