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02民初3525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裕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文,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刘英,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彭玉萍,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申请人:曾利萍,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06793。
法定代表人:彭玉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英、彭玉萍、曾利萍、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17826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申请人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虔诚支行(银行账号:15×××68)的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红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