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4889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1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刘英,女,1977年11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彭玉萍,男,1970年8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申请人:曾利萍,女,1986年9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06793。
法定代表人:彭玉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英、彭玉萍、曾利萍、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虔城支行账号为15×××68的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营业部账号为62×××78的账户;
三、冻结被申请人刘英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江南支行账号为62×××19的账户。
上述账户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总金额以18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吴 芬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