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双龙大道区法院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491832134C。
负责人:***,该所主任。
原告***贡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06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贡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贡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贡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