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大石桥市沟沿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88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1月04日向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3)辽0882执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邢 伟 执行员 张 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