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4民初5641号
原告:辽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港务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西段新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荣传威。
原告辽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宇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李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