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357号之一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B区130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任晓,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兰,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番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15室。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番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诉讼材料无法通过邮寄方式有效送达,故本案于2022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2022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分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沈天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