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8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兰,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鹏,男,系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381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其相应工程款,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庞建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黄琛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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