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813号之一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兰,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陈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新鹏,男,系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其相应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4,520元,均由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庞建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黄琛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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