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841号 申请人: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B区130室。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 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30,913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0,9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