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841号之一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B区1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
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674.60元,由原告上海青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