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水务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焦作市水务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11民初1504号
原告***,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水务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水务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