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2020)陕0204民初1029

 

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敏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宁,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炜,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513立案受理。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6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9元减半收取5280元,由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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