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029号
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敏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战宁,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炜,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正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9元减半收取5280元,由原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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