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164号
原告:***。
被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8799516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