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164号 原告:***。 被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8799516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