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海盐高逸酒店有限公司、某某之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高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东路1688号规划馆3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85XT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36号18-22室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B3CJ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8799516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海盐高逸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之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盐佳弘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盐高逸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盐高逸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上诉人海盐高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宁建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