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杨捂与某某、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204执563号 杨捂、***、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捂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浩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977元(其中劳务费35000元、利息280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4元、案件受理费338元、申请执行费430元)。申请执行人杨捂已经办理了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3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204执5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1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