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终6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2004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2011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有春,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薛振付,男,汉族,1965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原审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大道314号院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男,回族,1958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薛振付、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2300元,退还***2300元。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沈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