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085号
申请人: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水稻乡兴马路803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明,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3XALCC9M。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杰,河南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大道314号院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28940。
本院在审理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刘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