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合千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096号
原告:开封合千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五倾四老村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72F512F。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平、尹璐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大道314号院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28940。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合千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开封合千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合千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合千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1.68元,由原告开封合千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任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