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265号之一
原告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85UQ49U。
法定代表人:王振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28940。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祥符支行账号的账户资金427009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3852.57元、保全费2655.05元,由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云蔚
书 记 员 王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