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650号
原告河南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镇安敦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9FXATE3J。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宾,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大道**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28940。
本院受理河南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河南尧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云蔚
书 记 员 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