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215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28940。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大道**院****。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
被告:开封东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5U3M27P。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宏达大道南段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国盛。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住河南省柘城县v>
被告:赵东海,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住河南省柘城县v>
被告:杨高鹏,男,汉族,1983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住河南省商丘市v>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东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东海、杨高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劳务费18113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跟随被告开封东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的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顺河区李长庄开发的东信公馆提供5#、6#、9#楼木工、钢筋工、泥工等劳务。有原告在被告工地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劳务费由被告东进劳务公司负责人三被告签字确认,并有东信公司成本部、施工部负责人黄然然、牛俊柱签字已确认原告已实际完成车库地坪、面砖面积等,以上被告并承诺在春节前发放工资,让原告保证在此期间工人不在上访,原告工人同意由工头***代为领取以上民工工资。该承诺期限内由被告东进公司负责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告东信公司出具借条原件359490元交给原告,东信公司已付180000元,仍下欠18113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并非其个人劳务所得,而是实际施工的多名工人工资,故***以其个人名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1.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