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3民初53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被告:开封东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宏达大道南段路西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659F820。
法定代表人:马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大道314号院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17028940。
法定代表人:马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开封东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启劳务公司)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东启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东信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三被告***、东启劳务公司、东信建设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5390元,并自起诉之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1日被告***请原告***夫妇到顺河区干杂活,双方未签合同,口头约定8000元/月和4500元/月(夫妇二人),2020年1月20日前结清所有工资,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原告先后在被告所包工程3号楼、4号楼结算共计工程款75590元,已付60200元,尚欠15390元至今未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东启劳务公司辩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据均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东启劳务公司与东信建设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支付工人工资的责任。原告是***找来的工人,和***存在劳务关系,所有工资应当由***来支付。东启劳务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分包给了***,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分包合同,东启劳务公司根据分包合同,已将全部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了***,共计支付***17688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及被告东信建设公司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东信建设公司与东启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将位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信公馆的土建劳务大清包项目工程承包给东启劳务公司。后东启劳务公司又将工程的砌筑、钢筋模板支设、砌体内防护架拆除、地面屋面及散水,台阶及内外墙抹灰,水泥木砖、植筋、喷浆,楼内防护及内防护架拆除,防护搭设,涨模剔凿等工程承包给***。东启劳务公司自述东信建设公司已与其公司结清了工程款。***夫妇在被告***的带领下在案涉工程干活,***主张***共欠其夫妇工资15390元,***予以认可。该工资***至今未领取。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东信建设公司与东启劳务公司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东信建设公司履行了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但***并没有为被告东信建设公司提供劳务,亦未与被告东信建设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要求东信建设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启劳务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劳务公司,其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在***的带领下从事砌拌的劳务工作,直接接受***的领导、管理,***与***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应支付***提供劳务的报酬。原告关于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比例过高,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宜。东启劳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辩称意见,有书面合同等相关证据,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转包、分包条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辩称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劳务工资人民币153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对开封东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瑞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年芙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