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1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东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赵连俊。
被告:***。
被告:杨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封市东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东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连俊、***、杨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