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301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五层A区539室。

法定代表人:张卓元,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屹,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泉路22号2-318室。

法定代表人:宋宁,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洁清,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安公司)诉被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伟华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德适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了被告德适公司提起的反诉,对本诉与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幸、徐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卓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卓元及委托代理人金新刚、德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洁清、刘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间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安公司起诉称: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署《洁净施工合同》,该合同总工程款为人民币258万元,质保金129000元,对于质保金的支付,合同明确约定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一周内付清。由于被告的原因,曾通过案外人走账166500元[另涉《室内装饰施工合同》有一份(另案诉讼),两份合同总的质保金为166500元]。对此,原告曾向案外人主张该笔借款,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笔钱为质保金性质,同时,被告及案外人也就166500元的资金走向作了明确解释,法院亦查明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工程在2017年6月份验收通过。原告认为,按照徐汇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述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在此情况下,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质保金。但目前被告的行为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德适公司立即支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为3870元);2、案件受理费由德适公司承担。

被告德适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洁净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24个月。2017年6月底,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就出现多种情形的质量问题,德适公司本着合同正常履行及双方的友好关系,均向卓安公司说明并要求其来维修。在德适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维修,卓安公司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德适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卓安公司在没有尽到义务的情况下,要求退还质保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所以德适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质保金进行抵扣,抵扣情况均已发函告知卓安公司,不足部分将由卓安公司承担。德适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均有委托合同和凭证。质保金本身就含有抵扣作用,所以德适公司的行为依约依法,同时德适公司也提起了反诉,要求卓安公司对德适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反诉原告)德适公司反诉称:德适公司与卓安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洁净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概括、工程价款及违约责任等,并明确了工程保修期至工程竣工后24个月满日截止。合同签订后,德适公司已按约支付所有款项。然在保修期内,案涉工程出现问题,德适公司通知卓安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时,卓安公司未按约执行,德适公司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委托了第三方进行维修,为此产生费用147836元,且在第三方维修过程中发现冷冻室压缩机存在假冒伪劣情况,且因配电室机箱等质量问题导致德适公司产品损失价值60935.2元。上述费用及赔偿金额均应由卓安公司承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卓安公司支付德适公司维修费用147836元及赔偿存在质量问题的冷冻室压缩机22100元、配电室机箱等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6093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卓安公司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卓安公司答辩称,不认可德适公司提出的反诉,对损失金额不认可,据卓安公司了解事故发生于2018年4月25日,德适公司在未经卓安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找了物业电工更换电箱开关,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所以损失应当由德适公司自行承担;开关的损坏是因漏水造成,漏水的隐患卓安公司多次告知过德适公司,德适公司曾为漏水一事找过物业讨要说法,因此,漏水与卓安公司无关;关于冷冻室压缩机,冷库至2019年初均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事情都是在卓安公司向德适公司讨要质保金后发生的,德适公司又找了第三方维修,维修之后发生了压缩机伪劣这一情况,压缩机在此前是经过德适公司验收的,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压缩机完全是在德适公司的掌控下,且已经过第三方维修,故对压缩机伪劣的情况卓安公司不认可;对于维修费,大部分费用都发生在卓安公司向德适公司讨要质保金之后,也是由于德适公司没有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后卓安公司认为有权拒绝维修。而且卓安公司在质保期一年后,两年保修期内也是有上门服务的,实际上德适公司并没有给予卓安公司合理的维修时间。因此,卓安公司对德适公司的反诉诉请均不认可。

卓安公司针对本诉和反诉,向法庭出示并陈述以下证据材料:

1.《洁净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验收意见书二份、签收单二份、目录一份、微信记录一组(视频及截图)、判决书一份、结算单一份、德适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在微信发布的《德适生物通过首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一份,共同用以证明双方对质保期及保修期进行约定,案涉工程已通过德适公司及第三方验收的事实;

2.2017年11月9日维修工单一份,用以证明卓安公司一直在提供相应服务的事实;

3.2017年8月30日邮件一份,用以证明卓安公司为德适公司提供相应指导的事实;

4.微信截图(卓安公司李静波与德适公司小夏之间)一组,用以证明德适公司与卓安公司一直保持联系,且卓安公司一直在提供服务的事实;

5.2019年1月15日函、2019年3月7日维修单及2019年3月13日函各一份,共同用以证明卓安公司在质保1年后,还在提供服务的事实;

6.2018年7月2日录音记录一份,用以证明卓安公司与德适公司的沟通记录,具体是德适公司录音并整理,在上海徐汇法院诉讼中提交法院,用来证明监控等问题;且德适公司自己的承诺,始终未兑现的事实;

7.冷库设备合同书及附件、厚诚营业执照、付款凭证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两台压缩机来源合法,且卓安公司已提供相关合格证给德适公司的事实。

德适公司针对本诉和反诉,向法庭出示并陈述以下证据材料:

1.《洁净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

2.工程维修问题告知函、维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各一组,用以证明保修期内,卓安公司不履约及德适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用的事实;

3.冷冻室压缩机质量问题、采购报价单、鉴定报告各一份,用以证明压缩机存在伪劣产品的事实;

4.配电室机箱问题造成的损失单一份,用以证明因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事实;

5.305系统问题及报价单各一份,用以证明目前已经产生前期费用33000元,卓安公司若不维修,则会产生新的维修费用;

6.比泽尔压缩机及其他产品“三包”规定、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一组,用以证明是卓安公司提交给德适公司机器设备的三包卡,机器设备名称为比泽尔,厂家提供的设备系假货的事实;

7.德适公司洁净室及配套实验室含研发室施工造价汇总表一份,用以证明德适公司反诉的维修内容系双方合同约定的事实。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7年1月22日,卓安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德适公司(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洁净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净化车间及配套实验室含研发实验室、PCR实验室机电安装项目1.3施工范围:生产车间三层的1轴-5轴,A-E轴(以双方确认的图纸为准)1.5承包方式: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验收。本工程合同价款(含税价)2580000元,闭口合同。1.6工期:竣工交工日期不能晚于2017年5月10日,如果乙方原因造成的竣工推迟,每延迟一日,乙方要向甲方缴纳延迟金,按本合同4.1条执行。如果施工项目竣工后,经过第三方检验不合格,所有的整改费用和检测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还需向甲方缴纳1500元/天的延迟金。1.9施工内容:一、净化车间及配套实验室含研发实验室区域含装饰、通风、电气、空调水系统、冷库等施工。二、PCR实验室区域含装饰、空调通风及电气安装等施工。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质保期:5.1本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71-90)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自行调试,调试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调试报告。5.3工程调试合格后,甲方邀约药包所或有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GMP的相关规定,对各项技术指标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和测试,检测和测试合格后,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日。5.4竣工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2份,竣工图2份。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774000元;6.1.2乙方施工队伍及主材进场后(包括镀锌板、角钢、彩钢板),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30%工程款即774000元;6.1.3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5%即903000元;6.1.4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一周内付清。6.3结算方式:6.3.1本合同参照乙方投标文件及图纸为依据,见1.5条款施工范围内为闭口价,合同价2580000元为最终结算价。第8条奖励和违约责任:8.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8.3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8.4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对本合同工程具有留置权。第10条其它约定:10.1工程保修期至工程竣工后24个月满日截止。乙方对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外进行的维修保养,根据其在本合同报价收取费用。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卓安公司进场施工,于2017年5月中旬完工。2017年6月5日,卓安公司对案涉工程净化通风与空调、电气照明、电气动力、彩钢板隔断吊顶、PVC地坪、给排水等改造项目和实验家具、不锈钢制品制作安装项目分别进行了自检验收,认为案涉工程上述两个项目均已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单位要求圆满完成施工,施工用相关材料及移交的竣工资料等均符合要求,项目质量验收等级均评定为合格。2017年6月6日,德适公司对上述两个项目分别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其中改造项目中德适公司认为纯化水不合格。同日,卓安公司向德适公司移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资料等,其中包括统洁纯化水系统说明书、比泽尔压缩机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净化空调安装手册、机电安装项目自测调试报告等。

德适公司与卓安公司均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6月26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保修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质保金129000元应于2018年7月3日前支付。在上述保修期内,德适公司多次函告卓安公司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卓安公司进行维修。

其中2017年8月30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了《关于要求解决装修交付使用后出现问题的告知函》,告知卓安公司截至2017年8月23日案涉工程存在以下12个问题,具体包括:1、生产区监控问题:共21个摄像头,只能显示16个画面,合同清单里配有一个32口交换器,实际只有16口交换器。7月和8月,德适公司黄夏多次反馈于张卓元、潘峰、周惠康等人,张卓元答复说一起派人过来,至今未见人;……9、纯化水第一次检测报告不合格,费用5936元。根据《净化车间施工项目施工合同》第1.6条约定:如果施工项目竣工后,经过第三方检验不合格,所有的整改费用和检测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该笔检测费用应由卓安公司支付;10、关于GMP车间空调设备间屋面2处漏水事宜经物业公司找专业防水公司现场检查确认属于卓安公司打洞后屋面处理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处理防水,从而导致屋面漏水。2017年6月份经德适公司刘海平与张卓元及物业公司杜启明协调沟通,卓安公司出资2000元,由物业公司帮忙找队伍维修。另外在2017年7月份又发现多处屋面打洞处漏水,经专业防水公司检查确认,仍属打洞后屋面防水未做好所致。鉴于此,这部分工程施工缺陷请卓安公司尽快安排维修。以上问题德适公司负责人在7月初至8月18日都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告知过张卓元,并发图予以确认。德适公司也与张卓元所指定的负责人员反映情况,但至今均未得到解决。特请卓安公司收到此函后于9月1日前安排妥善解决,如逾期不解决,德适公司将自行联系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调整。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德适公司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应由卓安公司支付。

2017年8月31日,卓安公司针对上述告知函向德适公司回函称,1、监控问题:卓安公司潘峰已经每个摄像头都调试完毕,且经过验收,不明白有5个摄像头没有画面是什么情况。对此可以致电潘峰,卓安公司无条件负责到底,如果是使用不当或者误操作导致,请德适公司认真听取卓安公司工程师意见,此问题卓安公司工程师已经指导多次,补充:31号潘峰已通黄夏电话确认当时确实调试合格且完毕,现属甲方误操作;……9、纯化水检测第一次不合格,完全由于甲方误操作导致,理由是:1)正常情况下第一次的检测机器的状态包括滤芯都要好于第二次;2)卓安公司说过检测在卓安公司或者设备厂家在场的情况下取样,但是甲方一意孤行,导致第一次检测不合格,卓安公司不承担检测费;10、对于物业防水,2000的费用从未推脱,一直说的是收到发票付款,卓安公司财务与德适公司电话沟通过,至于再次漏水,德适公司的告知函也写了防水没有做好,防水没有做好是否要找做防水的单位?而不是卓安公司。

2017年9月4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了《回复函》称,一、监控问题:1、合同清单配有32号交换机,实际安装的是16口交换机,与合同不符。此问题没得到卓安公司回复;2、该监控设备按照合同应该显示21个画面,但只能显示16个画面。7月初潘峰指导过一次调不出来,2017年8月31日潘峰再次电话指导还是不行,该问题的提出属于合同范围;……四、空调质量问题7月22日向张卓元反映报告厅空调漏水,在此之后陆续出现了会议室空调漏水、行政人事部空调不制冷、办公室空调不运行等新出现的空调问题;五、纯化水问题纯化水检查第一次不合格问题,按照合同执行;七、GMP车间屋面漏水问题,经专业防水公司在现场检查,漏水的地方全部都是打洞的地方,确认漏水是因打洞所致,应由卓安公司负责做好打洞周边的防水,该问题卓安公司负责人当时也对“杭州博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谦公司)承诺过。卓安公司若有疑问,请派人到现场或与博谦公司予以确认。请卓安公司在2017年9月5日前安排妥善解决。

2017年9月28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了《关于因装修伸出屋顶部分漏水进行防水处理的函》一份,载明:卓安公司装修的办公场地陆续出现了多处伸出屋顶装修漏水点,经现场检查,卓安公司的屋顶打洞处均未作任何防水处理,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德适公司多次与卓安公司张卓元反映,都未得到卓安公司装修质保处理,截至目前对德适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是:屋顶及墙体发霉脱落、灯管进水、电线短路、消防管道进水,以上漏水情况德适公司给张卓元发了照片和情况说明。为避免因屋顶漏水对公司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及危及人身安全,在卓安公司始终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维修的情况下,国庆节前德适公司将自己联系防水施工单位进行伸出装修屋顶防水处理,对方报价一个打洞漏水点约3000元,合同及结算单德适公司会发给卓安公司,该费用将在质保金中扣除,如有异议,卓安公司于国庆节前派人来现场与德适公司及杭州博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予以核实。附件:1、博谦公司至德适公司函(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载明:德适公司2017年3月未按合同规定,先备案后施工的原则进场装修,装修公司在未通知博谦公司验收的情况下对屋面开孔作业,二次装修由于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又忽视防水层质量,导致屋面出现漏水现象。伸出屋面开孔需要原设计单位审核或者出具详细方案盖章后进行施工,从施工到结束未见盖章方案送至博谦公司。德适公司凿空施工已经破坏了原有的防水层,且打孔的周围未按照规范要求(伸出屋面防水开孔进行钢筋套管封底堵)进行处理,博谦公司后续屋面铺贴SBS卷材达不到防水的效果。今年3月份博谦公司负责人与装修公司负责人张卓元商定的处理方案是:在原有的防水基础上进行SBS卷材铺贴完成后,装修公司再将设备进场安装。但装修公司在设备安装前未对防水层进行保护,直接在防水层上面安装设备,导致防水层的面层多处破坏。漏水的问题是由德适公司装修造成的。根据协商,为避免德适公司在暴雨时造成损失,博谦公司对屋面两处因开孔导致的漏水点进行紧急处理(德适公司出资2000元)。现博谦公司提出今后因开孔原因造成的漏水问题应由德适公司联系装修公司解决。

2017年11月9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了《关于要求维修生产车间监控设备的函》一份,载明:卓安公司安装的监控设备于2017年7月出现故障,共21个摄像头只显示16个画面,德适公司在7月、8月曾多次反馈,直到10月20日卓安公司才派潘峰来现场维修,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德适公司已进入生产阶段,监控的故障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万一发生突发情况造成严重后果将不可挽回。为慎重起见,德适公司于11月7日请了一家专业做监控的机构来现场对全部监控系统进行了检查,检查结论如下:1、监控网线质量差且配置低,应配置正宗的超5类以上网线才能匹配这套监控系统,卓安公司配的网线低于此标准,严重影响了监控设备的使用质量,需要更换网线,且网线的合同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数量也多报了很多;2、对照合同报价,发现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型号规格与实际配置的不符,价格高于市场价,价高质次。德适公司要求卓安公司于11月10日前安排相关人员前来维修,建议先更换网线,确保监控可以正常使用。如卓安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及时维修,德适公司将自行联系相关公司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

2018年1月2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发送了《关于要求整改空调系统问题的函》,载明:卓安公司在1月2日派陆健辉等2人来德适公司维修空调系统,经检查后确认存在以下问题:1、空调机房AHU301和AHU304两台机组间断性漏水,漏水量大,经陆健辉检查是由于加湿器故障引起,称卓安公司会联系厂家维修;2、生产车间温湿度达不到GMP法规要求,并且面板显示度数达不到电脑设置度数,实际测量度数与面板显示度数差异较大,已经跟维修人员现场核实,称卓安公司会联系厂家维修;3、办公区空调不制热,已经跟维修人员现场核实,称卓安公司会联系厂家维修;4、行政办公室空调无法启动,维修人员无法确认引起的原因,称卓安公司会联系厂家维修;因本次维修人员称自己是维修空调管道的,无法解决上述问题,请卓安公司在1月15日前安排相应人员进行维修。卓安公司员工陆健辉等人对该函件内容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2018年1月29日,经维修人员确认楼顶空调外机的维修结果为楼顶空调2号主机4号系统少制冷剂。同年,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张卓元发送《关于空调厂家维修后的问题反馈》(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17日),载明:经厂家检查,行政办公室区域空调为盘管末端,由于安装的进水、回水管是末端,流量偏小,导致热量不足。夏天不制冷也是同样原因。解决方案:建议安装方把前端进水管阀门关小,末端阀门开大;进水管未装过滤器。解决方案:按安装规定需要安装过滤器,不然会引起进水阀、排水阀堵塞,需要安装方安装。后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发送《关于空调厂家维修后的问题反馈(二)》(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7日),载明:经厂家检查,空调不制热主要原因是由于水过滤器、过滤网堵塞,解决方案:需要安装方清洗。新使用期间须半年内清洗,后期一年洗一次。

2018年7月16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关于再次要求解决工程交付及使用后出现问题的告知函》及问题汇总表附件(卓安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收),载明:卓安公司在多次接到德适公司通知函后,相关质量问题至今仍未予以解决,给德适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上述问题均在质保期内,德适公司希望卓安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函三个工作日内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解决附件列明的问题。附件显示:GMP车间装修质量问题汇总表:其中4、危化品库屋顶掉落白灰、未处理;5、纯化水间墙角掉落白灰;……14、生产区监控问题处理结果详见2017年11月7日的函;17、纯化水第一次检查报告不合格;21、GMP车间质量问题:彩钢板之间白胶质量不好容易脱落,彩钢板之间连接,拐角不平整等,不符合GMP要求,未处理;23、空调机房屋顶漏水、24、GMP车间过道等多处屋顶漏水等。

2018年11月29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发送4个函件:其中《关于要求更换公司室内空调过滤网的函》载明:卓安公司装修的室内所有空调因制暖效果达不到空调制暖温度,该问题2017年12月已向贵公司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经德适公司联系盾安空调售后检查发现,空调在安装施工时由于液体生料带涂料过多,使大部分空调中的“水过滤器”被液体生料带粘牢堵塞,致使空调的制热效果受到一定影响,造成空调的制暖效果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卓安公司与盾安售后进行协调并维修。《关于洁净室空调远程控制出现异常的情况反映》,载明:11月10日突然发现空调远程控制不能启动305机组,点击启动无反应,有报警提示。但电箱上切手动可以开启运行。目前万级洁净区处于不能开启的状态,已影响到德适公司的正常工作运行。请卓安公司在12月4日前派相关人员前来现场维修,若不及时维修,对德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卓安公司承担。

2018年12月20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发送《关于生产车间冷库不制冷的函》,载明:卓安公司安装的冷库设备不制冷,该问题2018年12月13日已与卓安公司冷库施工负责人方登年联系,方登年让德适公司自行添加氟利昂,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备维保期为24个月,目前还在维保期内,冷库不制冷的问题还需请卓安公司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制定解决方案,冷库不制冷的问题已导致德适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请卓安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排查维修。若不及时维修,对德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卓安公司承担。后卓安公司向德适公司回函称:卓安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到德适公司维修,获悉德适公司私自维修过冷库电源。卓安公司当时就提醒涉及电气上的维修要慎重,工程师潘峰与德适公司石经理沟通过。卓安公司与德适公司一直有售后维修的往来,6月、8月都与德适公司汪洁联系过,师傅也上门进行过维修。本次冷库故障卓安公司判断是上次德适公司自行改变电路开关导致,请先行支付2000元差旅和上门服务费。卓安公司安排人员上门检查,如发现是卓安公司原因所致会退还该费用。收到费用后3个工作日安排上门检修服务。

2018年12月25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关于冷库不制冷问题的回复函》,载明:1、2018年7月3日卓安公司曾派人维修冷库事宜不属实。当时只是卓安公司潘峰到德适公司看了监控设备,只是提出监控点显示不全的问题是因为施工方配的线不符合标准所致,并没有任何维修,监控点不全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2、关于卓安公司6月、8月与卓安公司汪浩联系过,师傅也上门对冷库进行过维修,经查并无此事。3、按照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合同》和施工合同(净化车间施工项目),德适公司设备还在保质期内,函件中提到由德适公司支付2000元差旅费和上门服务费是无理的要求。4、德适公司曾函请卓安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前派专业人员前来现场维修,但卓安公司至今未维修。为避免冷库失修对德适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德适公司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上门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中扣除。后卓安公司回复称:1、2018年7月3日德适公司“狼来了”说监控有问题、冷库有问题,7月7日联系要卓安公司尽快安排人员,卓安公司诚意派潘峰前来;2、6月、8月的汪浩微信记载卓安公司到现场,不光是冷库问题还有别的,德适公司石经理对潘峰到现场不仅查看了监控还看了冷库的情况是知情的;3、质保期是24个月,卓安公司一直为德适公司服务,甲方也承认卓安公司一直在就维保问题沟通,但德适公司人为损坏,卓安公司可以收费。德适公司的石经理向卓安公司的潘峰说过换过冷库开关;如德适公司有售后问题找周经理。

2019年1月9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了《关于我公司近期出现装修问题的告知函》及《关于我公司纯化水电导率不合格的告知函》,再次函告卓安公司GMP车间危化品库、纯化水间、空调机房存在墙面脱落、GMP车间存在压力表安装问题、地漏封堵、传递窗损坏等质量问题,要求卓安公司进行维修。

2019年1月18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关于因装修伸出屋顶部分漏水进行防水处理的函》及附件:伸出屋顶装修漏水现场图片,卓安公司认可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上述函件。该函载明:由于最近杭州连续下雨天,卓安公司为德适公司装修的办公场地近期又陆续出现了九处伸出屋顶装修漏水点,此问题之前也陆续出现过,德适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函件告知过卓安公司。屋顶漏水原因是卓安公司在装修时屋顶打洞处均未作任何防水处理。为避免因屋顶漏水对公司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及危及人身安全,请卓安公司2019年1月23日前派相关人员来现场进行排查及维修。否则德适公司将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卓安公司支付。

2019年3月1日,德适公司委托案外人杭州本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诚公司)对案涉生产区监控进行排查,本诚公司出具排查说明及清单一份,载明:1、由于网线质量问题,导致监控画面5个不能显示,须更换网线。2、生产区域监控硬盘配置内存不足,导致监控记录时间不足导致有些监控摄像不能记录。须更换硬盘。3、危化品库监控储存时间达不到《国家危化品管理条例仓储要求》,目前只能储存15天,须更换主机。

2019年3月7日,卓安公司唐伟兵于2019年3月7日到德适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内容如下:1、问题:空调机房305管道开关未能完全关闭。解决:已更换;2、问题:QC微生物室连锁门松动,关门时会弹开另一扇门。解决:将门锁做打磨处理,具体效果待后续观察。3、问题:楼顶压力表损坏。解决:已更换。德适公司对此在维修单上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3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寄送了《关于305空调远程系统故障告知函》,载明:德适公司就305空调远程不能开启事件于2018年11月27日给卓安公司发过告知函,告知函邮寄至2019年2月26日为止三个月内,卓安公司并未派人解决。2019年2月26日,德适公司只能自行委托第三方盾安公司对305空调事故进行故障排查。经排查后,确定305空调存在的具体故障如下:1、空调远程点击启动无反应,收不到信号,确定远程模块损坏;2、更换远程模块后,空调可以开启,开启后发现空调不停的重启,排查后发现是变频器在不断重启导致;3、发现变频器上显示频率与远程频率不一致,初步分析系统程序软件有内部冲突。故盾安公司建议只能通过更换空调远程控制软件系统的方式解决305空调系统故障的问题,所需费用约6万元左右。请德适公司2019年3月20日前派专业人员来现场核实处理,否则德适公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卓安公司支付。

同日,卓安公司向德适公司回复函称:卓安公司2019年3月7日就部分问题已修复(详见德适公司签收的维修单)就305空调问题卓安公司已明确告知:1、空调远程点击启动无反应及本地变频器显示频率和远程自控面板显示频率不一致,均是甲方自行修改软件导致;2、变频器不是重启,是启动后故障,也是甲方自行修改软件导致无法工作的。需卓安公司上门解决此问题需8000元人工费,含人员差旅和编程费用以及ABB变频器设置调试费用。合同已明确损坏不属于质保范围内。另关于甲方无理不支付质保金行为卓安公司将采取:1、停止对德适公司的维保服务……。请甲方在接到此通知后3天内支付质保金,如拒不支付,甲方后果自负。

2019年3月19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发送《关于305空调远程系统故障的回复函》、《关于冷库不制冷告知函》、《关于生产区监控设备故障告知函》,其中《关于305空调远程控制故障的回复函》载明:1、德适公司目前对空调的操作权限只有开机和关机权,卓安公司至今未向德适公司移交空调程序的任何密码,自行修改软件说法不成立;2、德适公司应有权利拥有空调密码,请卓安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前向德适公司移交空调系统的密码并派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处理。否则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德适公司将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最终价格以第三方出具的合同及发票为准。《关于生产区监控设备故障告知函》载明:德适公司就生产区监控故障问题曾多次反馈,但至今仍未解决,德适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请第三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如下:1、网线质量不好,导致监控画面不全;2、硬盘配置容量不足,导致监控时间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请卓安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前来德适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并处理,否则德适公司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

另查明,2017年8月14日,德适公司为检验纯化水向案外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支付检验费5936元。2017年9月7日,德适公司与案外人杭州纳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天防水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一份,委托纳天防水公司对德适公司生产车间实验室屋顶的2个打洞处做了防水工程,合同价4000元。2017年12月15日,德适公司向纳天防水公司支付维修费4000元。2019年1月24日,德适公司与纳天防水公司签订《屋顶渗漏维修协议》一份,约定:由纳天防水公司为德适公司进行9个通风管道堵漏维修,合同价27000元。2019年1月25日、4月4日,德适公司向纳天防水公司合计支付工程款27000元。2019年2月19日,德适公司与案外人杭州依格塞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格公司)签订《空调维修合同》一份,约定:德适公司委托依格公司对空调末端检查维修清洗,空调机房检查维修清洗,空调主机进行运行检查(由于前期过滤网脏堵问题引起),合同价5500元。2019年3月26日,德适公司向依格公司支付维修费5500元。2019年3月2日,德适公司与本诚公司签订《GMP车间监控系统故障维修合同》一份,约定德适公司委托本诚公司对GMP车间监控系统故障进行维修,合同价11500元。2019年3月26日、5月5日,德适公司向本诚公司支付维修款11500元。2019年3月5日,德适公司与案外人浙江盾安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德适公司向盾安公司购买西门子EM223模块硬件及更换服务1套,合同价3000元。2019年3月15日,德适公司向盾安公司支付3000元。同日,德适公司与案外人浙江馥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盛公司)签订《改造合同》一份,约定:德适公司向盾安公司购买设备和软件:西门子模块、建筑能效管理系统、加密狗,并对上述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合同价55000元。2019年4月2日,德适公司向盾安公司支付33000元。2019年3月7日,德适公司与本诚公司签订《GMP车间部分墙体脱落维修合同》,约定:本诚公司对德适公司危化品库、纯化水间、空调机房分别进行粉刷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12000元,其中危化品库费用为1840元。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9日,德适公司向本诚公司合计支付墙体脱落维修款12000元。2019年,德适公司与案外人高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启公司)签订《冷库维修合同》一份,约定:高启公司为德适公司的2台冷库设备进行维修,合同价2400元。2019年3月14日,高启公司对冷库问题进行故障排查,发现:1、冷库阀门未关紧导致氟利昂泄露完。2、冷库压缩机处于损坏状态;3、冷库压缩机疑似盗版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4、冷库缺乏如气液分离器等必要的保护。2019年1月23日、3月15日,德适公司向高启公司支付维修款合计2400元。后因冷库压缩机存在质量问题,德适公司更换压缩机1台,此向高启公司支付维修费12500元。2019年4月2日,德适公司与案外人杭州超宸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超宸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超宸公司对德适公司GMP车间装修相关问题进行维修,合同价18000元。工程内容包括纯化水取水管开关、传递窗更换、更换加湿器下排水管道、柜门换锁扣、双门连锁(更换)、电话、管路钝化、PVC地面修补、压差表新增、地漏封堵、传递窗封堵等。2019年4月4日,5月8日德适公司向超宸公司支付车间维修款12000元。

案涉工程施工造价汇总表(总报价为2715330元)显示-20℃冷库的压缩机组为比泽尔3HP低温半封闭式风冷压缩机组(2CC-3.2)1台,报价为13900元(含主材、人工、辅料)。2-8℃冷库的压缩机组为比泽尔3HP中高温全封闭风冷压缩机组1台,合同价8200元。案涉工程交付时,卓安公司一并向德适公司交付了上述压缩机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其中-20℃冷库的比泽尔3HP低温半封闭式风冷压缩机组的产品型号为2CES-3-40S,产品系列号为:553216120103。2019年5月30日,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泽尔中国)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载明型号为2CES-3-40S、编号为553216120103的压缩机非比泽尔中国或比泽尔中国授权第三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

本院认为,卓安公司与德适公司签订的《洁净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诉部分,卓安公司与德适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6月26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德适公司应于2018年7月3日前向卓安公司支付质保金129000元。现德适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进而向本院提起反诉,故质保金退还有无逾期利息等问题本院在反诉部分审查后再作论述。

反诉部分,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至工程竣工后24个月满日截止。卓安公司对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外进行的维修保养,根据其在本合同报价收取费用。现卓安公司与德适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保修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故卓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应当按约定的事项承担保修责任,否则应当承担德适公司委托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限于由卓安公司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部分。就本案而言,德适公司与卓安公司就其主张和反驳的事实均负有举证责任,即德适公司应当对其履行了通知义务、给予合理工期义务、通知维修的事项均属于保修范围、主张的维修费用为合理、必要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卓安公司应当证明其已按照德适公司通知的要求,完全的、及时的、妥善合理的进行了维修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德适公司要求卓安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内容共有9项。其中第一项为第1次纯化水检测费5936元,德适公司自述于2017年7月4日委托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对纯化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德适公司为此支付检测费5936元,卓安公司对该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德适公司在检测前未通知卓安公司到场,该费用系德适公司单方取样错误所造成,不应由卓安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成后,卓安公司应自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德适公司邀约药包所或有检测资质的相关单位,按照GMP的相关规定,对各项技术指标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和测试,检测和测试合格后,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竣工日。如果施工项目竣工后,经过第三方检验不合格,所有的整改费用和检测费用全部由卓安公司承担。本案中,卓安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对案涉工程进行自检认为质量合格,即视为卓安公司对案涉纯化水自行调试合格,现德适公司取样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该笔检测费用5936元应由卓安公司承担。卓安公司认为德适公司应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取样检测,缺乏依据。第二项车间墙体脱落维修费,德适公司先后于2018年7月16日、2019年1月9日函告卓安公司GMP车间存在部分墙体脱落问题(含危化品库、制水机房、空调机房),卓安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部分属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内容,并非本案合同维修范围。本院认为,德适公司与卓安公司签订的《洁净施工合同》包含净化车间及配套实验室含研发实验室区域的装饰工程,双方确认的案涉工程施工造价汇总表亦载明结构装修部分的特殊品仓库含腻子涂料报价,故应认定卓安公司对上述危化品库墙体脱落质量问题负有维修责任,现卓安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德适公司委托案外人本诚公司进行维修,产生危化品库维修费1840元,故本院酌情确定卓安公司承担维修费1840元。德适公司认为GMP车间制水机房、空调机房墙体脱落属本合同维修范围,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承担不利后果。第三项车间其他问题维修费,德适公司先后于2018年7月16日、2019年1月9日函告卓安公司GMP车间其他质量问题,卓安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德适公司未依约返还质保金,卓安公司有权拒绝维修,本院认为,德适公司在保修期内就卓安公司施工质量问题通知卓安公司维修,卓安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德适公司委托案外人超宸公司维修并实际支付维修费12000元,该费用应由卓安公司承担。第四项车间监控点不全维修费,2017年8月至11月、2018年7月、12月间,德适公司与卓安公司就生产车间监控点不全问题多次发送往来函件,2019年3月19日德适公司再次函告卓安公司监控点不全问题仍未解决,要求卓安公司进行维修,卓安公司认为交付时监控画面齐全,且经德适公司验收合格,后续发生问题是德适公司篡改密码、人员更换导致卓安公司无法维修,卓安公司无需承担维修费,本院认为,双方对案涉工程车间监控点不全,经卓安公司维修后仍未解决这一事实无异议,但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责任存在争议,根据2017年11月9日、2019年3月19日德适公司向卓安公司发送的函件来看,案涉车间监控存在网线质量差、配置低等问题,进而影响监控画面,卓安公司虽辩称系德适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监控点不全且无法维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卓安公司对车间监控点不全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责任,现卓安公司未全面履行维修义务,德适公司委托案外人本诚公司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11500元,该费用应由卓安公司承担。第五项楼顶补漏维修费,德适公司先后于2017年8月30日、9月4日、9月28日、2019年1月18日函告卓安公司案涉GMP车间屋面2处漏水及办公场地多处伸出屋面打洞处漏水,要求卓安公司进行维修,卓安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回函称同意承担GMP车间屋面2处漏水维修费2000元,但因防水工程系案外人博谦公司的承包范围,卓安公司以此为由没有对上述漏水点进行维修,故德适公司先后委托案外人纳天防水公司进行两次维修,合计支付维修费31000元。本院认为,德适公司将安装工程和防水工程分别发包给卓安公司和案外人博谦公司施工,负有沟通协调义务。卓安公司和案外人博谦公司在各自施工过程中负有相互配合和尽职义务,故案涉工程打洞处存在漏水问题,三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同时结合卓安公司于2017年8月自认承担部分维修费用的客观实际,本院酌情确定卓安公司承担维修费10333元。第六项空调制热制冷效果差维修费,2018年11月间,德适公司多次发函告知卓安公司称空调制暖效果差,经厂家检查系安装的末端进水管和回水管流量偏小,水过滤器堵塞等问题引起,要求卓安公司维修。卓安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维修义务,德适公司遂于2019年2月委托案外人依格公司进行了空调末端和空调机房的检查维修,并对因前期过滤网脏堵问题引起的空调主机运行进行检查,并为此支付维修费5500元。卓安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是空调冷源及总系统安装,空调制热制冷效果差是空调分机出现问题,不在本合同处理范围,德适公司虽认可本合同报价中没有空调分机口项目,但认为分机维修属空调维修的一部分,卓安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报价单显示,卓安公司的施工范围除空调冷源安装外还包括空调风系统安装,因卓安公司拒不履行检修义务,德适公司此支付维修费5500元,该笔费用应由卓安公司承担。第七项305空调远程模块更换费用,德适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函告卓安公司空调远程控制不能启动305机组,要求卓安公司维修,但卓安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德适公司于2019年3月左右自行委托案外人盾安公司对空调305机组进行故障排查,确认305机组空调远程点击启动无反应系远程模块损坏造成,但模块损坏原因不明,卓安公司虽于2019年3月7日到德适公司对空调机房305管道开关问题进行维修,但未能解决空调远程控制无反应的问题,故德适公司委托盾安公司进行模块硬件更换并支付费用3000元,该笔费用应由卓安公司承担。卓安公司关于远程模块系楼顶漏水导致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八项305空调更换软件系统费用,德适公司与卓安公司先后多次发送往来函件,卓安公司在德适公司明确告知远程模块更换后变频器不断重启,存在系统程序软件内部冲突可能,若卓安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将产生近6万元软件系统更换费用的情况下,仍拒绝提供系统密码供德适公司调试,并以故障系德适公司自行更换软件为由,要求德适公司先行支付费用才同意进行检查维修,卓安公司以其实际行动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因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德适公司为此委托案外人盾安公司进行软件更换,实际支付费用33000元,该笔费用应由卓安公司承担。第九项冷库氟利昂查漏维修费,德适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函告德适公司冷库不制冷要求卓安公司维修,卓安公司以德适公司未按约支付质保金为由,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后德适公司委托案外人高启公司进行维修并支付费用2400元,该笔费用应由卓安公司承担。第十项冷库压缩机伪劣导致更换,德适公司在维修冷库过程中发现德适公司安装的冷库压缩存在伪劣等质量问题。2019年5月30日,经比泽尔制冷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卓安公司提供的型号为2CES-3-40S、编号为553216120103的压缩机非比泽尔中国或比泽尔中国授权第三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卓安公司虽称该台冷库压缩机自交付后一直由德适公司控制,德适公司自行更换与卓安公司无关,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交付给德适公司的冷库压缩机并非伪劣产品,故该台压缩机的价款应由卓安公司予以退还,本院结合案涉合同的施工报价及优惠率,酌情确定卓安公司退还压缩机价款13200元。第十一项空气开关短路造成产品损失费,德适公司虽向卓安公司主张60935.2元损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故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卓安公司应承担以上各项维修费85509元,退还冷库压缩机安装费13200元,合计98709元,德适公司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卓安公司关于德适公司未提供合理维修工期的答辩意见,与德适公司在委托第三方维修前多次函告、催促卓安公司维修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质保金129000元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德适公司于质保金退还日之前已多次函告卓安公司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卓安公司并未及时、全面的履行维修义务,进而导致德适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其扣留质保金具有正当性,故卓安公司主张质保金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12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855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冷库压缩机款1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进行抵扣,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302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德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8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3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超

人民陪审员  周幸

人民陪审员  徐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国娣

书记员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