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425号之二
原告:上海淀山湖净化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78号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梵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78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五层A区53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淀山湖净化设备厂与被告上海梵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