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4302号
原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元,由原告上海卓安净化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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