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5802号
原告: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江浦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589763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95980824。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
原告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且未缴纳诉讼费,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