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7882号
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江浦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5897630L。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军,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10317Y。
法定代表人:孙永根。
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