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020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5897630L,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江浦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
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208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645.3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