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台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643号 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江浦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城东新区科创大厦4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18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台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麦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苏州福地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 朋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