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工商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13民初1639号
原告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工商学院。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俞鹏程,学校员工。
原告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工商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俞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7440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744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买卖合同、竣工验收证书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工商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57440元。
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吉林工商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