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22民初11844号
原告: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39998604,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D区182室。
法定代表人:何广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渠,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4435190M,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克,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与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渠、被告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雨润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61700元及违约金4851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南区标准化泵房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指控系统集成柜等设备并安装施工完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27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标的物安装交付已使用2年5个月,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66000元,尚欠161700元不予支付,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特具状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处理。
被告雨润公司辩称:1、被告的确尚欠原告161700元,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向被告移交相关资料,并且未按合同第十四条第5款约定在移交资料后两年质保期间内支付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此被告认为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即使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也应扣减5%的质保金;如法院认为被告方违约,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因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才向被告出具相应发票,违约金应自原告向被告移交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关发票日期计算。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南区标准化泵房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生活供水设备并由原告完成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暂定330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1、在安装调试工作完成,试运行48小时后,如达到验收标准,乙(熊猫公司)方应通知甲方(雨润公司)、工程监理和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验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和标准执行,验收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2、验收合格,从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安装工程及其附属的、相关的详细的随机技术文件、调试报告、试运行资料、安装记录、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准用证、电子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乙方及其他相关各方在安装工程竣工交接书上最终签字的日期为安装工程交付日……6、乙方产品在甲方工程竣工完成后,交付甲方时,通过甲方的验收方为合格……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最终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经甲方、监理、与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第4款约定: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第5款约定:质保期满,所有标的物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经各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在乙方向甲方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甲方将结算总价款的5%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第3项约定:逾期10日以上,乙方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的安装部分货款的每天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4项约定:逾期交货或安装工程工期延误10日以上,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保留乙方违反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第10项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到期货款,应向乙方承担本条第二款同等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第2款第1项约定:成品的质保期为2年,自安装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时起算。
2018年4月16日,经原、被告及中商集团审计部三方工程结算审定,认定案涉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7年01月03日至2017年01月18日,本次审定金额为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最终审定工程价款为327700元(含税)。2018年5月8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1700元。2018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27700元价款的发票。2018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欠款,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自认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南区于2017年4月1日左右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案涉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原告主张的欠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本院认为:原告熊猫公司与被告雨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采购安装生活供水设备,现已安装完毕,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未支付货款是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向被告移交相关资料,并且未按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在移交资料后两年内质保期限支付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使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也应扣减5%的质保金。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的“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最终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经甲方、监理、与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4月1日左右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且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被告交付了合同全部价款的发票,故原告主张的合同95%的价款,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
关于质保金是否应支付问题,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确认时起算,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8日竣工且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实际使用,且被告在使用后并未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2年的质保期限,被告应当退还原告5%的质保金。原告是否将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移交被告,并不影响被告退还质保金的义务,即使原告未将相应的资料移交被告,该义务向对于原告来说是附随义务而非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益。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欠款161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合同中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10日以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每天5%的违约金,原告现主张违约金4851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61700元及违约金48510元,合计21021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3元。
审判员  张磊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华 婕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