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4435190M,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人民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克,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39998604,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D区182室。
法定代表人:何广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渠,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沭阳雨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熊猫供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沭阳雨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未向沭阳雨润公司移交相关技术文件、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准用证等材料,该按期交付行为是合同中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因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未向沭阳雨润公司及时提交上述材料,导致沭阳雨润公司的工程验收滞后,向购房户支付了巨额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安装工程已经达到付款条件,因案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显然过高,但一审法院对违约金数额未予调整。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未举证证明沭阳雨润公司延期付款给该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应当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实际损失。3.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1日通过验收后,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未进行检查、验收,也未移交相关资料,可见其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质保期义务,故合同约定的5%的质保期未达到支付条件。
被上诉人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二审答辩称,1.案涉工程的三方审计结算单上明确载明开工时间为2017年1月3至18日,采购安装期限是15天左右。从竣工到实际交付使用在几个月时间内,沭阳雨润公司对于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的产品质量相关附件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安装记录等没有任何书面的或者口头上的异议,充分说明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完毕自身义务,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2.关于违约金部分,案涉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条款中载明供货方逾期交货十天以上按照5%支付违约金,一审时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按照30%主张已经调整了违约金数额,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3.案涉工程从交付使用到本案起诉,远远超过两年时间,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不存在不履行质保责任的情形,沭阳雨润公司没有扣留质保金的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沭阳雨润公司支付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欠款161700元及违约金4851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5日,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与沭阳雨润公司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南区标准化泵房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沭阳雨润公司从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采购生活供水设备并由原告完成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暂定330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1.在安装调试工作完成,试运行48小时后,如达到验收标准,乙(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方应通知甲方(沭阳雨润公司)、工程监理和有关部门进行检验。验收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和标准执行,验收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2.验收合格,从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安装工程及其附属的、相关的详细的随机技术文件、调试报告、试运行资料、安装记录、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准用证、电子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乙方及其他相关各方在安装工程竣工交接书上最终签字的日期为安装工程交付日……6.乙方产品在甲方工程竣工完成后,交付甲方时,通过甲方的验收方为合格……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最终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经甲方、监理、与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第4款约定: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第5款约定:质保期满,所有标的物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经各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在乙方向甲方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甲方将结算总价款的5%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第3项约定:逾期10日以上,乙方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的安装部分货款的每天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4项约定:逾期交货或安装工程工期延误10日以上,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保留乙方违反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第10项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到期货款,应向乙方承担本条第二款同等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第2款第1项约定:成品的质保期为2年,自安装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时起算。
2018年4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及中商集团审计部三方工程结算审定,认定案涉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7年01月03日至2017年01月18日,本次审定金额为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最终审定工程价款为327700元(含税)。2018年5月8日,双方当事人经对账,沭阳雨润公司尚欠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工程款261700元。2018年7月23日,沭阳雨润公司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出具327700元价款的发票。2018年12月2日,沭阳雨润公司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支付欠款100000元。现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以沭阳雨润公司拒不支付剩余欠款,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沭阳雨润公司自认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南区于2017年4月1日左右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与沭阳雨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为沭阳雨润公司采购安装生活供水设备,现已安装完毕,沭阳雨润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一审庭审中,沭阳雨润公司辩称其未支付货款是因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向沭阳雨润公司移交相关资料,并且未按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在移交资料后两年内质保期限支付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使要求沭阳雨润公司支付货款也应扣减5%的质保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的“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最终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后,经甲方、监理、与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4月1日左右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且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沭阳雨润公司交付了合同全部价款的发票,故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主张的合同95%的价款,沭阳雨润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
关于质保金是否应支付问题,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2年,自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确认时起算,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8日竣工且沭阳雨润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实际使用,且使用后并未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视为验收合格。至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起诉时已超过2年的质保期限,沭阳雨润公司应当退还5%的质保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是否将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移交沭阳雨润公司,并不影响沭阳雨润公司退还质保金的义务,即使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未将相应的资料移交沭阳雨润公司,该义务向对于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来说是附随义务而非合同的主要义务,沭阳雨润公司可另行主张权益。
综上,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要求沭阳雨润公司支付剩余的欠款1617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沭阳雨润公司未按约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合同中约定,如沭阳雨润公司逾期付款10日以上,应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支付逾期货款每天5%的违约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现主张违约金4851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沭阳雨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61700元及违约金48510元,合计21021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沭阳雨润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欠付货款含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2.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与沭阳雨润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订立的《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南区标准化泵房工程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全部标的物安装调试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最终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经甲方、监理、与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此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全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沭阳雨润公司与中商集团审计部于2018年4月16日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定,确认案涉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18日,并确认最终审订工程价款。2018年7月23日,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向沭阳雨润公司出具全额发票。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案涉工程结算审定单,案涉工程已达付款条件,沭阳雨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
沭阳雨润公司上诉称,因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未向其提交标的物检测报告、标的物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故案涉货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沭阳雨润公司主张的上述资料约定在案涉合同的采购部分,系交付标的物时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及验收方法,现标的物早已交付沭阳雨润公司后安装且安装已竣工并验收合格,沭阳雨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或相关催要上述资料的函件,可以推定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上述文件,沭阳雨润公司以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案涉产品的质保期为2年,自安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时起算。案涉安装工程已于2017年1月18日竣工,距离本案一审起诉之日已过2年。依据合同约定,质保期满,所有标的物运行状况无质量问题,经各方共同最终验收合格,在乙方向甲方移交质保期间的检查、验收等数据资料后,甲方将结算总价款的5%一次性付清。因案涉标的物已过质保期,且由双方确认验收合格,现沭阳雨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沭阳雨润公司应当向上海熊猫供水公司返还5%质保金。综上,沭阳雨润公司拒绝支付案涉标的物剩余货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确认由沭阳雨润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17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如沭阳雨润公司逾期支付到期货款,应当向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日违约金。一审诉讼中,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将其主张的违约金调整为4851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违法法律规定。现沭阳雨润公司上诉称应对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沭阳雨润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就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但沭阳雨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且结合沭阳雨润公司的违约情形、欠付货款的数额及违约欠款货款的时间等情节,一审法院支持上海熊猫供水安装公司主张的48510元违约金并无不当,故对沭阳雨润公司要求调整违约金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沭阳雨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上诉人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良军
审判员  王冬冬
审判员  吴振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