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26执10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郎如初,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河汇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孙集镇民兴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河汇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商河县××××号进行实地调查,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钢结构牛棚9个。
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9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额为310万元,已执行927200元,余2172800未执行,执行费33400元。2019年4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