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431号之一
原告: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郎如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顺容,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清县锦理明丝织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舍东村太平桥。
法定代表人:沈联明。
原告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锦理明丝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18元,由原告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严月辉
书 记 员 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