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锐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休闲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德清锐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云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德清锐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及时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清锐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