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2211号之一
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935083128。
法定代表人:李文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平,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644921A。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63元,由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允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