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535号
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3339732L。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644921A。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晓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思嘉
书 记 员 雨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