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6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528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秀。
被执行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4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800元,合计11538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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