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执3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528室。
法定代表人:张友秀。
被执行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据(2021)苏05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4万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已将114万元案款交纳完毕。
以上事实由交易明细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义务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前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6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