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雄泽宝林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913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雄泽宝林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988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T5NM649。
法定代表人:俞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铃,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644921A。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州雄泽宝林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苏州雄泽宝林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