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5民初5005号
原告: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2号第7幢2层A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77425927Q。
法定代表人:付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中,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644921A。
法定代表人:苏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中,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陆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3372.95元并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地坪工程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为总包)海瑞恩精密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中耐磨地坪和环氧地坪施工。合同价款1970000元,该合同由双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金额为190172元。2016年6月23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价款为223000元,双方确认补充合同结算金额为217960元,补充合同规定该部分保修金与主合同一起支付。《地坪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即从2015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现质量保证期已满,上述工程款合计为2378132元,被告已支付了2304759.05元,尚有质量保证金73372.9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摧讨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结清工程款,尚不具备支付条件,原告未向被告开具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情况比较严重,施工质量存在极大的问题,因此给被告造成了损失。第三,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依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地坪工程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为总包)海瑞恩精密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中耐磨地坪和环氧地坪施工。合同总价款1970000元;保修金为5%,质保期为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本案原告)对全部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负责,项目竣工后,在壹年内,如因材质和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维修;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6年2月1日,双方确认的《工程签证单》金额为190172元。2016年6月23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价款为223000元,双方确认补充合同结算金额为217960元,补充合同规定该部分保修金与主合同一起支付。上述工程款合计为2378132元,被告已支付了2304759.05元,尚有质量保证金73372.95元未付。2016年12月13日,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总包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2021年9月26日,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范围、修复重做施工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1月22日,因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作退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地坪工程合同》、《工程签证单》、《地坪工程补充合同》、工程结算单、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73372.9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还应以73372.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73372.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3372.95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迈道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