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97号之二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88645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64492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新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468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英,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