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97号之二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88645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16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664492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新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468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英,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亿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