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502民初574号
原告***,男,汉族,1943年2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冯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蓝天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本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蓝天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彭 威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余 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