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潜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11财保286号

申请人:安庆市潜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伍卫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宋成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维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昌银,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宋成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学兵,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庆市潜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庆市潜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潜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