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民初2683号
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汪小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旺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以被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潘 岚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