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28民初2085号
原告(反诉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莲云快车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后围墙街**。
法定代表人:周旺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群,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被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2月1日,原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刘东升
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
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储焰
代书 记员 胡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