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343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枞阳县,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第三人:李庭顺,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第三人: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李庭顺、第三人安徽东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汪剑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